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建设,造就一支素质优良、结构合理、富于创新能力的教职工队伍,持续提升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按照我校的岗位设置需要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人事部组织成立招聘工作小组,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。
一、教师招聘:面试(试讲)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、用人部门负责人、人事部、教务部、教研室主任或骨干教师等不少于5人组成;其中思政教师面试工作小组还需增加党委工作部1人。
二、辅导员招聘:面试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、用人部门负责人、人事部、学工部、党委工作部等不少于5人组成。
三、其他岗位招聘:面试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、用人部门负责人、人事部等不少于3人组成。
第三章 招聘原则
第三条 统筹规划。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,结合教职工队伍现状,在各职能部门、教学单位科学编制需求计划的基础上,学校统筹考虑队伍建设情况,每学期有计划地选用人才。
第四条 保障重点。依据学校专业学科建设规划,优先保障重点学科、重点岗位的用人需要。
第五条 持续发展。各教学单位认真分析本部门队伍总量、学科专业分布以及职称、年龄结构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,结合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,按学期提出需求计划。通过新聘人员充实队伍,力求逐步改善队伍的学缘结构、学历层次、年龄结构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,持续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水平。
第四章 招聘条件
第六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能够团结协作。
第七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,部分教师岗需硕士及以上学历,具体根据人才需求计划确定;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;思政教师、专职辅导员须是中共党员(含预备党员)。
第五章 工作职责
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人才需求计划,提出招聘需求申请。
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审核招聘计划及招聘人选,组织招聘信息发布、甄选、面试,办理录用等手续。
第十条 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人选业务水平、学术水平、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价,并根据面试、试讲等评价结果推荐拟录用人选。
第十一条 分管校领导负责对招聘人员进行复试、综合审核。
第六章 招聘程序
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。每学期末(6月底、12月底),各用人部门根据下一学期用人需求情况填写《用人需求申请表》,将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的招聘计划报人事部。学校根据各部门用人需求确定招聘计划,报人事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后执行(增加编制需报集团审批)。
第十三条 物色人员。人事部发布招聘信息,对收到的简历进行初筛并电话沟通,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简历提交用人部门审核。
第十四条 人员考察。招聘工作小组的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(试讲)。全面考察应聘者的业务水平、学术水平、教学能力、团队意识和事业心。根据面试(试讲)等情况进行表决,形成录用意见提交分管校领导。
第十五条 拟定人选。分管校领导对招聘工作小组推荐的应聘人选进行复试,确定拟录用人选。
第十六条 办理录用审批。人事部将拟录用人员信息汇总,办理录用审批手续,经用人部门负责人、人事部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校长审批通过。
第十七条 报集团批准录用。经校长审批通过的拟录用人员材料,提交集团总部代表批准录用。
第十八条 接收报到。人事部通知录用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,填写《员工信息登记表》、签订《劳动合同》等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颁布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