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目的
为维护学校合法行使用工权,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规范学校教职工的离职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全体教职工。
第三条 离职类型
(一)辞职:在劳动合同期内,教职工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。
(二)解除:在劳动合同期内,教职工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;教职工有违法或违纪行为的,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。
(三)终止:劳动合同期满,学校与教职工依法均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。
(四)退休: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办理退休手续。
(五)协商解除: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二章 离职管理
第四条 离职程序
(一)辞职须向所在部门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离职申请。
(二)所在部门领导研究,对同意离职的《书面申请》签批意见后,离职申请人在钉钉提交【离职申请】(书面申请作为附件拍照上传,并将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提交到人事部),“最后工作日”原则上应当选择提交离职申请的30天后。
(三)离职申请经校领导审批后,方可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。
(四)办理离职手续应于离职当日在钉钉提交【离职交接】,经所在部门、人事部、财务部、教务部、学工部、图书馆、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。
第五条 辞退
(一)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,与教职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,予以辞退(因教职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):
1、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2、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;
3、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;
4、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学校提出,拒不改正的;
5、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诈手段等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6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,予以辞退(非教职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):
1、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;
2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3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学校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;
4、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,需裁减人员的。
第六条 擅自离职
(一)离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,在待办期间应继续做好本职工作,不得擅自离职。
(二)教职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,或未按学校要求办理离职手续,擅自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的,按旷工处理;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的,视为严重违纪,学校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。
第七条 离职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完离职手续的,离职当月工资以实际考勤的最后工作日结算,随当月工资发薪日予以发放。
第八条 离职人员必须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,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、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,不得损害学校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,违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 附则
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颁布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。